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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区纪委监委加强日常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灞桥区纪委监委 时间:2020.09.22 14:30:18

 

灞桥区纪委监委

加强日常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监督第一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西安市纪委监委机关加强日常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政治监督为统领,坚持“监督的再监督”,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筹运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第三条  日常监督工作由区纪委监委相关室(部)、各派驻(出)机构负责。

(一)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监督工作整体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重要监督事项落实,定期汇总、分析、报告监督工作总体情况;做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工作的专项统计、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二)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协作区的街道和单位的日常监督,监督“两个责任”落实,监督民主生活会、巡察反馈意见、纪检监察建议等整改落实工作;及时处置街道和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党组织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指导、检查、督促本协作区的派驻(出)机构落实监督责任,协助做好对被监督街道和单位政治生态的综合分析研判;结合审查调查情况,剖析发案单位存在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查找制度机制漏洞,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针对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向派驻(出)机构提出开展监督工作建议。

(三)案管室:牵头组织协调和督促区管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完善工作;每季度向纪检监察室提供其协作区的街道和单位的统计数据,向党风政风监督室提供全区相关统计数据,供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参考。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每月向案管室提供日常监督相关统计资料;牵头组织运用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以案促改工作。

(四)信访室:每月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及时向纪检监察室反馈情况。

(五)审理室:分析汇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向纪检监察室发出加强监督的建议书。

(六)办公室:负责对区纪委常委会部署的监督工作任务加强督查督办。

(七)组宣部:牵头组织协调区管干部廉政意见回复工作;配合做好区管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工作;做好反腐倡廉舆情信息的收集,及时转相关室办理;定期分析研判舆情,针对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向纪检监察室提出开展监督工作的建议;负责对区纪委监委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及时处置问题线索。

(八)区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负责对被监督街道或单位本级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开展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监督,督促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发现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并纠正,并向本协作区的纪检监察室报告,重要问题要向区纪委监委报告,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规定报送区纪委监委案管室等部门;综合运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约谈提醒、谈话函询、专项督察、建立廉政档案等多种方式,做实做细日常监督。每年年底对被监督街道或单位的政治生态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意见建议,向被监督街道或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党组织)反馈,向区纪委监委书面报告。

区纪委监委各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被监督街道和单位的综合监督,负责指导本协作区的派驻(出)机构制定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督促开展日常监督工作,每季度听取一次工作汇报,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派驻(出)机构在纪检监察室的指导下,对被监督街道或单位实施具体、经常性监督。

第四条  日常监督应对监督对象全覆盖,特别是聚焦“关键少数”,突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五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聚焦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力发现和纠正学风不严不实、学用“两张皮”,造声势、做样子等问题。

(二)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着力发现和纠正层层批转、应付了事,阳奉阴违、虚报浮夸,表态多、行动少,不纠错、不反思等问题;

(三)聚焦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着力发现和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不敬畏、不在乎,应景造势、敷衍塞责等问题;

(四)聚焦党内政治生活中“七个有之”问题,着力发现、纠正、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结党营私、搞圈子文化等问题;

(五)聚焦党员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着力发现和纠正“新官不理旧账”,请示推脱、划圈空转,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应付等问题;

(六)《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

第六条  监督工作可综合运用以下方式:

(一)专项检查。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省市区委重点工作等情况,制定方案并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工作应形成书面报告,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向被监督街道和单位反馈,督促问题整改。必要时,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

(二)调查研究。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的中心工作、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等情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意见、收集情况,及时发现并反馈问题,跟进督查督办,强化防范纠偏,对普遍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三)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将被监督街道和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主体责任清单纳入台账管理,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其党组织反馈整改建议,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整改不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较差的,约谈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问责。

(四)问题线索处置。对发现和接收的问题线索进行归口报送、建立台账、集中管理、汇总分析、定期清理,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报委领导审批后办理。

(五)建立廉政档案。按照《灞桥区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灞纪发﹝2020﹞10号)规定的内容、标准与程序,建立区管干部廉政档案,及时录入反映廉政情况的信息,归口负责、一人一档、活页管理、动态更新。逐步建立电子廉政档案一体化管理平台。

(六)政治生态研判。综合日常监督、审查调查、巡察、信访举报等情况,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四责联动”机制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选人用人、违纪违法案件特点、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年度政治生态报告。也可结合具体线索办理和专项工作等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形成专项政治生态分析报告。

(七)专项治理。针对日常监督和审查调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工作方案,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八)参加民主生活会。列席被监督街道和单位的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实施全程跟踪监督。会前,严格审核会议方案、对照检查材料,对存在程序缺失、查摆问题不深刻等问题的,要求整改后再开会;全面掌握上一次巡查反馈意见、上一年度民主生活会查找问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整改情况及班子成员年度内或一段时间内信访举报、接受组织函询、诫勉、党纪政务处分等情况。会中,监督领导干部对群众反映、巡察反馈和组织约谈函询、诫勉的问题作出说明,受到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的领导干部作出深刻检查;客观点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责任情况、会议召开情况。会后,分析评估民主生活会质量,形成书面报告;对民主生活会走过场的,提出责令重开及追责建议。

(九)谈话函询。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谈话函询,对于本人说明被采信并了结的谈话函询对象,要求其在民主生活会上做情况说明。对谈话函询后重复举报及存疑的函询回复,应进行抽查核实;经抽查核实未讲清问题的,或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实行“二次谈话”“二次函询”。对不如实说明函询问题的,必要时函询后转为初核。

(十)主动约谈。对被监督的街道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重点岗位人员主动约谈,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督促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

(十一)述责述廉。每年组织部分街道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区纪委全会述责述廉,接受区纪委委员询问和民主评议,一届内实现全覆盖。述责述廉报告载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十二)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认真执行《区纪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规定》(灞纪办函﹝2020﹞4号),严格回复工作标准、程序、时限要求,审慎回复,该暂缓的坚决暂缓,该否决的坚决否决。

(十三)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跟踪督查,督促限期整改并回复整改结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或采纳后不整改不落实、整改落实敷衍应付、走形式走过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开展以案促改。凡发生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按照“谁查办谁负责”的原则,向案发单位发出以案促改建议书,督促开好宣布处分决定会、专题民主生活会、警示教育会等,并指导剖析案发根源,整改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制度。

凡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分别约谈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约谈相关责任人,指出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十五)抓好巡察整改。严格执行区委巡察机构与区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指导督导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审核整改工作方案、整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后续整改情况报告等,督促做好整改公开工作,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十六)其他监督方式。

第七条  日常监督应建立以下保障机制:

(一)报告工作制度。区纪委常委会定期研判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区委提出开展专项治理、完善制度机制等工作建议。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每季度汇总全委开展监督工作情况,向区纪委常委会报告;每年向市纪委、区委报告情况。各纪检监察室每季度总结对本协作区的街道和单位日常监督情况,向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备。派驻(出)机构每季度向本协作区的纪检监察室专题报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书记牵头,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各纪检监察室、信访室、案管室、审理室、组宣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信息,分析研判形势,明确下季度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每年年初制定日常监督工作要点。

(三)通报情况制度。党风政风监督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各纪检监察室、派驻(出)机构定期向被监督街道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监督情况,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四)考核制度。党风政风监督室、组宣部牵头,科学设定考核指标,提高日常监督占比和权重,加强对区纪委监委各室(部)和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考核,对不担当、不作为,不认真落实监督职责的,由委分管领导约谈相关负责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