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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讨丨用人选人失察失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来源: 时间:2019.05.05 11:10:58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7月3日至4日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强化分类考核,近距离接触干部,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对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提出了要求,为各级党组织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干部考核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为做好新时代干部考核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该条例的各项规定,在用人选人失察失误方面出现违纪行为,要给予党纪处分。 


  典型案例 


  某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陈某在党校学习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某出版社发行部主任柳某,柳某表示想调到该省林业厅工作。之后,陈某将柳某给的个人履历交给林业厅人事教育处,并签批意见,请人教处根据柳某个人情况、林业厅岗位空缺及用人需求提出意见。2018年10月18日,省林业厅人事教育处提出拟调任柳某为本厅社会保险中心副主任(正处级)的书面意见。次日,陈某主持召开林业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调柳某到省林业厅社会保险中心任副主任。2018年11月1日,柳某到林业厅报到上班。 


  经查,柳某2016年在担任某乡党委书记期间,因违反纪律被纪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之后柳某伪造个人档案材料,其中职务级别、工作经历、出生时间和入党、年度考核等情况都存在造假情况,涉嫌造假骗官,被群众举报,造成恶劣影响。 


  分歧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陈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党的纪律,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用人选人失察失误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对柳某的违纪行为并不知情,不应当承担党纪责任。 


  党纪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一、陈某构成用人选人失察失误行为 


  有权必有责。建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切实解决用人失察失误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问题,对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选人用人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林业厅人事教育处在对柳某的任用中未履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考察程序,未及时发现柳某档案作假等情况,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76条第1款规定的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行为,应当追究人事教育处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陈某在对柳某的推荐过程中,对柳某失察失误,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76条第2款规定的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另外,柳某伪造个人档案材料的行为,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73条规定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行为;弄虚作假、造假骗官的行为,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77条第2款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行为,应当数错并罚,追究柳某的党纪责任。 


  二、准确认定用人选人失察失误行为 


  在执纪实践中,对用人选人失察失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特别是在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76条第2款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一)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党组织都可以构成本违纪行为的主体。如果是党组织违纪,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 


  (二)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是过失的。如果相关当事人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对其则应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7条,追究党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的组织人事制度。 


  (四)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失察失误,二是造成严重后果,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给党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比如,下列情况可视为用人失察失误:干部任职前有政治表现或经济等方面的不良反映,未认真调查核实就予以提拔任用的;干部任职后短期内或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或责任心不强,或工作能力差等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干部不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而是通过虚假材料、政绩而得到提拔任用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