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桥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治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西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承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问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依纪依法;坚持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坚持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承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顺利推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各街道、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未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以及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检查、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二)公安、检察、法院等主责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消极应付,对大案挂牌督办、涉黑涉恶逃犯缉拿追捕及依法审结等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存在玩忽职守、失职失责,或有黑不扫、有恶不除、有乱不治,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及对“保护伞”惩治不力的。
(三)相关部门工作不实不细、推诿扯皮、拖延迟滞,作风漂浮,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及专项机制建立工作等问题。
(四)相关部门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不力,助长黑恶势力坐大成势,或对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监管整治不力,存在整而未治、整而不改,空喊口号、虚假应付等问题的。
(五)治乱不力,导致辖区、系统乱象未得到及时治理,放纵背后“保护伞”的。
(六)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致使本地区、行业、领域黑恶势力得不到有效整治的。
(七)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村“三委”换届遗留问题突出,没有开展“回头看”,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宣传工作不深入,政策解读不到位,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工作不力、机制不健全的。
(九)未深入排查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对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发现不力、报告不及时,不移送或移送不及时的。
(十)对涉黑涉恶“保护伞”线索排查不力,不按规定移送或不按规定调查处置的。
(十一)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排查移送线索、配合政法机关办案不力,以及对“三书一函”办理反馈不及时、敷衍塞责的。
(十二)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管理处置等工作机制不健全,线索摸排研判分析不力,底数不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举报渠道不畅,奖励保护措施不完善,未认真受理、及时核查或未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三)协调配合不力,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四位一体”研判会商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确,未有效实现侦查、起诉、审批、纪检监察无缝衔接的;“双提级”办理工作机制不健全,案件办理主导机关不正确履行职责,提级侦办、异地办理、异地用警和深挖涉案“保护伞”工作程序等不完善,影响案件工作推进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实施“一案三查”的问题线索,有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不提供有关资料,影响案件查处和进展的。
(十四)存在以案谋私、办人情案、跑风漏气等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五)在中央、省、市、区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准确、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或者被发现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存在问题被上级通报、批示督办、媒体曝光、群众投诉查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七)干预或阻碍公安、检察、法院和纪检监察机关涉黑涉恶和“保护伞”案件查办的。
(十八)存在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对责任单位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第六条 对责任人员问责方式包括:
(一)约谈。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诫勉。
(六)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七)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七条 区纪委监委在监督执纪中发现和其他相关部门移交的,应当进行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启动问责并组织实施。
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督察部门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相关牵头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的应当问责的,应当移交区扫黑办或纪检监察组织进行问责。
第八条 管理权限不属于灞桥区纪委监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需要问责的,由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区纪委监委收到管辖范围外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调查核实问责情形,按照规定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复核,问责决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灞桥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