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近年来,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责主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了一大批违纪问题,对相关违纪党员干部给予纪律处分。但在检查中却发现,一些单位没有能够全面、准确、严格执行纪律处分决定,存在着“年度考核等次不规范”“违纪人员的级别、工资调整降低落实不到位”“处分材料未及时归入组织人事档案”等问题。
今年8月,天津市纪委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对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从程序到内容、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市纪委细化工作流程,建立纪律处分执行台账,制作《处分决定及批复执行情况报告表》,对纪律处分执行进行留痕管理,确保处分决定从下发、宣布、执行、回访到解除的各个环节无缝对接、刚性落地。
“年度考核等次不规范”是检查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问题,对此,市纪委明确,除行政开除外,受处分人要参与年度考核,依据处分种类和处分影响期的不同,除受到党内警告不得确定为优秀外,其他按照不称职、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规定作出考核结论。
针对违纪人员的级别、工资调整降低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市纪委要求,受处分人的职务、工资待遇变更要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纪律处分决定等材料的归档,要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的一个月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纪律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为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市纪委要求,对受处分人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适时开展回访教育,了解受处分人日常思想状况、工作表现和家庭情况,发现问题跟进帮助教育和解决,传递组织温暖,确保一个人都不掉队。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督促推动作用,明晰主体责任,强化问责,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检查等方式,形成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合力。全市巡视、巡察机构在开展工作中关注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派驻机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反馈,督促各项要求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