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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严格规范留置措施 有效开展监察调查

来源: 时间:2018.04.02 18:25:04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浙江把依法用好留置措施作为开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使用条件、审批程序、使用期限,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截至3月4日,全省各级纪委监委共对292名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办结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监察对象100%移送起诉。此外,未采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共172人。案均时间为42.5天,比前3年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平均用时缩短64.4%。 


  健全决策执行机制 


  2017年11月8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台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陈才杰受贿案,被告人陈才杰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这是浙江省监委成立以来的首例留置案。陈才杰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省监委查处的首名省管干部。 


  对于此案,省纪委监委齐头并进,纪法审查调查同步推进,追查分析近100个银行账户,比对关联涉及20家公司的资金数据,制定张弛有度的谈话策略……2017年3月中旬,刚完成转隶组建便接受指派负责此案的省纪委监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初核基本证实陈才杰的违纪违法问题。 


  根据已掌握的问题线索,一条条对照留置措施的使用条件,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向省监委领导报告请示,初步判断此案符合留置条件,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经省纪委监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省委同意,2017年4月2日下午4时,宣布对陈才杰采取留置措施。“这是省监委对省管干部监察立案和监察留置第一案,无先例可循,必须把此案办成‘铁案’,为改革树立信心。”办案人员斗志昂扬。 


  省纪委监委始终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对涉及省管干部重要、敏感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核时,向省委书记请示汇报;对象是省委委员或下一级党委(党组)“一把手”,报省委书记审批;立案审查调查阶段,所有省管干部的审查调查报告,均报省委书记审批;移送司法机关时,还需经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我们通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决策执行机制,采用集体研究、请示汇报、制度规定、文书文本等形式,把党的领导体现并固化下来,让原来的‘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从程序决策上确保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改革以来,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不断加强,仅省级层面,省纪委监委就向省委提交了50余件请示报告。 


  严把留置使用关 


  在浙江,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留置措施的运用愈加成熟。 


  汤国华,杭州市下城区停车收费服务中心原管理四部部长。2015年,下城区纪委就曾收到群众对停车收费服务中心的举报,但由于汤国华非中共党员和非公职人员的身份,下城区纪委和原监察局能够采取的调查手段有限,调查进展缓慢,无实质性突破。 


  改革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作为劳务公司派遣到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汤国华也成为监察对象。因其涉嫌共同贪污问题,2017年8月8日,下城区监委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调查取证不断突破,汤国华放弃对抗,坦白了案件真相。 


  留置的采用,让诸多重大复杂、难以突破的案情得以突破,让串供、藏匿证据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但如何规范留置的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以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保障监察权的正确使用,仍在实践中不断思考。 


  浙江始终把依法规范监察留置措施作为开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先后制定出台《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监察留置场所暂行规定》等,对留置审批、留置地点设置、留置实施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严格规范、谨慎稳妥使用留置措施,为依法有效开展监察调查提供有力保障。 


  改革中,浙江建立了集体研究机制和上提一级审批机制,从严把关留置审批。市、县两级监委采取留置措施,除符合基本的留置条件外,必须由市、县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还需向本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从实践看,通过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既确保了党对监察留置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有效防止监察留置的乱用、滥用,维护了留置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留置场所上,浙江用“两条腿”走路,将纪委原“两规点”和公安机关看守所辟出的留置专区作为留置场所。由监察机关统筹安排留置场所,对留置工作负总责;由公安机关执行留置措施,对留置安全工作负责。 


  “我们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监管工作的专业队伍和专业经验,形成调查与监管分离的架构,建立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留置执行的公信力,解决‘谁来监督监察机关办案’的难题。”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着眼留置外的手段 


  留置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浙江各级纪委监委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创新,做到不完全依赖留置措施,力争不通过留置就使案件得到突破。 


  日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区城管局原市容环卫科任加波等3名人员受贿一案。这是滨江区监委成立后办理的第一起未采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2017年6月,滨江区监委收到了一封“滨江区城管局工作人员在与工作职务相关联的公司兼职并收取报酬”的举报信,当即对此开展调查核实。其间,滨江区监委先后开具多份协助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跑遍了杭州所有大银行,经过两个多月的比对和筛选,逐渐从12万多条交易记录中剥离出了任加波和某家总部位于滨江的市政建设公司之间不正常往来的交易记录。滨江区纪委书记、区监委负责人决定,“受贿证据已确实充分,可不留置直接办理。” 


  改革过程中,谈话、询问、讯问时间得到规范:谈话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且不得超过当日24时;讯问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不得超过当日24时;留置期间的讯问一般安排在白天进行,确需在夜间讯问的,不得超过当日24时等。这些规定在保障审查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保护了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非法证据排除案件。 


  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涉及被调查人财产权益的搜查措施,针对可能出现的夹带、藏私等风险点,审查调查部门统一配备了搜查作业服,规定搜查人员须穿专业搜查服,现场搜查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执行涉案款物专门保管制度,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人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加强监督检查。 


  下一阶段,浙江将继续以规范使用留置为重点,深化应用各类监察措施,进一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浙江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