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他山之石 - 正文

首页

浙江:为10名省管干部澄清失实举报

来源: 时间:2019.04.22 16:19:3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今年春节后上班没多久,浙江多个地方(部门、单位)陆续接到省纪委监委发出的通知,称省纪委监委将派员前来召开一次“特殊”会议。 


  “谜底”很快揭晓。原来,这是浙江省首次集中对反映省管干部的失实问题举报进行当面澄清通报。去年12月以来,报经浙江省委同意,该省纪委监委部署开展了“及时澄清问题 支持干部干事创业”活动,集中处置一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首次对涉及10名省管干部的失实问题举报予以通报澄清,并对存在恶意举报或者诬告陷害行为者严肃处理。 


  为何是这10名省管干部?澄清对象和澄清问题的选择标准是什么?这一系列动作的背后有何深意? 


  澄清: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 


  2月21日,杭州,阴冷的小雨下个不停。而一场被当事干部直呼“暖心”的会议,在该市某区政府的一间会议室召开了。 


  会议规模不大,但该区区委班子全体成员全部到场。浙江省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一位副主任带队并邀请杭州市纪委监委有关室主任主持召开了这场会议。会议的主题仅一项,即对举报该区主要负责人暗箱操作某PPP工程项目的问题线索予以当面澄清。 


  会议很短,仅半小时,但对被澄清者本人和与会其他班子成员而言,意义却非同一般。 


  澄清结束后,这位领导干部表示“终于卸下了背负很久的思想包袱,可以放开手脚,大胆干事”。在场其他干部也深受触动,直言“这对大家都是一种鼓舞、教育和鞭策”。 


  一位参加了澄清通报会的干部把这一过程比作“给敢于干事创业者吃‘定心丸’”。他说:“干事创业难免会得罪人,省纪委监委以澄清说明的形式,派出干部面对面通报结果,明确给予澄清,这是对干部的撑腰鼓劲和关心厚爱。” 


  专门为受到失实举报的党员干部进行澄清,是浙江省纪委监委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一项具体举措。“具体到线索挑选上,我们特别注重把握‘三优先’原则,即优先选取敢抓敢管、干事创业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优先选取形象较好、反映不多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优先选取有证据证明确系恶意举报或者诬告陷害的问题线索。”省纪委监委案管室负责人说,这不是简单的澄清失实举报,而是希望通过此举尽可能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按照上述原则,浙江省纪委监委各纪检监察室经过认真研究,从正在处置的省管干部问题线索中筛选出共涉及12名干部的11件问题线索集中进行处置,为选准选好被澄清对象把好首道关口。 


  严选:“从12到10”的审慎 


  一开始筛选的问题线索涉及12名省管干部,为何最后作出澄清的却只有10名? 


  这道减法题的背后是严之又严的一道道程序。记者在浙江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看到,对于某干部薄薄一页问题反映所形成的线索澄清材料竟然有90多页。 


  “我们对反映的每个问题,都要通过查阅档案、调取资料、谈话走访、实地了解等多种方式开展深入细致的排查。”第五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举例说,为了解问题反映中一条关于公款购买私车的线索,相关工作人员跑了5个地方核查,确保证据确凿。 


  各纪检监察室上报核查结果后,浙江省纪委监委还通过集体会商的形式,逐件严格审核把关。对两名省管干部不予澄清的决定,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作出的。 


  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会商时大家了解到其中有两名干部虽然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但其中1人经查曾收受他人所送海鲜水产品,另1人则因其他问题被进行过诫勉谈话,会商的结果是决定不予公开澄清。 


  即便决定予以澄清,在具体操作中也不是采用“非黑即白”的方式。“我们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把握,可以澄清几个问题就澄清几个。”相关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告诉记者。 


  浙江省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室先期对某领导干部相关问题举报进行核查后了解到,举报反映的3个问题中,关于反映其干预办理某案件的问题可以完全认定为不实举报。最终,在该单位召开的澄清通报会上,省纪委监委只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澄清。 


  追究:坚决打击诬告陷害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集中行动中,浙江省纪委监委一方面着力为干部澄清问题,另一方面注重深挖彻查不实信访背后可能存在的恶意举报、诬告陷害行为,狠刹歪风邪气。 


  在前期核查中,该省纪委监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发现,一件关于某高校负责人的问题线索虽是实名举报,但举报人反映该负责人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纯属主观臆想和个人猜测,毫无事实依据。该省纪委监委协调举报人所在高校党委对举报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 


  今年1月,浙江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暂行办法》,对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调查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暂行办法》规定,经调查确属诬告陷害的,视情节轻重,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还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党员和公职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优评先、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我们希望通过这一系列举措的同步推进,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积极培育崇善向上、担当作为的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浙江省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说。(记者颜新文 通讯员 吕玥 陈信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