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案件移送起诉是指监察机关经过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处置方式。《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移送起诉包括四个要件:一是移送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包括接受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二是移送的对象是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监察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等;三是移送的条件是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四是接受移送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具体工作由检察机关负责。
移送起诉的检察职责
(一)移送案件的受理
案件移送受理机制是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就案件移送和受理所形成的方式方法的总和,体现了两个机关的相互作用及其过程。主要包括监察机关出具移送函,连同《起诉意见书》一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及时受理、统一管理、依法处置。
(二)强制措施的变更
变更强制措施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因为案件情况变化和适用法律的变化而改变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的留置措施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活动。这一活动涉及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
(三)证据合法性审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应当将监察立案作为监察调查证据合法性的起点,主要是监察机关移送的作为指控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的言词证据,都应当是正式立案调查后搜集的,这样可以促进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
(四)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以及认定犯罪证据不足的,应当在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后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作撤案处理。作出决定后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书确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监察机关。
(五)退回补充调查
退回补充调查,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依照法定程序,退回监察机关作进一步调查、补充的活动。
(六)其他涉案职责
特殊财产的没收。
职务犯罪线索的移送。
保障和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