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首页

中共西安市纪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安市廉政文化阵地动态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7.04 09:51:00

来源:西安市纪委        

中共西安市纪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安市廉政文化阵地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纪委,西咸新区纪工委,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派出纪工委,市属各企业、院校纪委,市级各部门机关纪委:


    《西安市廉政文化阵地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纪委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中共西安市纪委办公厅


                                                                                    2017年5月25日


 



西安市廉政文化阵地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及西安市纪委关于《加强廉政文化阵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纪办发〔2013〕16号)的总体要求,发挥廉政文化教化引领作用,巩固和规范廉政文化建设成果,促进廉政教育基地和廉政文化示范点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文化阵地指廉政教育基地和廉政文化示范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纪委命名的“西安市廉政教育基地”和“西安市廉政文化示范点”。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廉政文化阵地建设,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协同推进,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参与,条块结合,责权明确,运行规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廉政文化阵地日常管理,坚持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廉政文化阵地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市纪委宣传部督导市级廉政教育基地和廉政文化示范点的创建报批单位,有效组织经常性教育活动,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复查要求;


(二)区县纪委、市直机关纪工委主动协调督导检查创建单位,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不断完善工作流程,细化责任分工,健全制度规定,规范档案资料;


(三)各创建单位应根据形势任务要求,完善阵地设施,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有效组织活动,及时总结经验,主动做好上报推广工作。


第七条 廉政文化阵地建设的考核,依据《廉政文化阵地建设量化考核评定标准》进行,原则上每年度组织一次。


第八条 被授予“西安市廉政教育基地”“西安市廉政文化示范点”的单位,应及时报送开展活动的工作信息,并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上报本年度开展教育活动工作总结。


第三章 奖励与惩处


第九条 廉政文化阵地建设的管理和运用情况,纳入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条 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总分值的5%给予加分。


(一)主办或协助市级以上机关举办大型廉政文化活动的;


(二)在市级以上机关举办的现场会上受到参观学习交流的;


(三)受到市级以上机关通报表彰的;


(四)有其它应予加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 被撤销“西安市廉政教育基地”“西安市廉政文化示范点”资格的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按总分值的6%给予扣分。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被授予“西安市廉政教育基地”或“西安市廉政文化示范点”的单位,在评比排序中位于未授牌之前。


第十三条 被授牌的廉政文化阵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纪委常委会批准后,予以摘牌:


(一)本级党委不重视。廉政文化阵地建设年度无规划、经费无保障;年度开展教育活动少于4次,在市级以上平面媒体(含市纪委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宣传报道少于2次。


(二)廉政文化阵地日常管理责任不明确,活动程序不规范,设施不完备,制度不建全,活动无方案、无记录、无资料(图片、音像)、无总结,责令限期整改不力,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三)被授予“西安市廉政教育基地”“西安市廉政文化示范点”的单位,群众投诉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多,信访举报数量连续两年位居区县、部门前三位;党风廉政建设连续两年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位列后三位等。


(四)申报“西安市廉政教育基地”“西安市廉政文化示范点”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五)有其它应予摘牌情形的。


第十四条 “西安市廉政教育基地”、“西安市廉政文化示范点”活动经常,形式新颖,内容丰富,教育效果好,受到市纪委通报表彰的,市纪委将择优向省纪委推荐,申报“陕西省廉政教育基地”或“陕西省廉政文化示范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纪委、西安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